修订版甘南州旅游条例获批准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8-06-05 09:21:53
甘肃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查了《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旅游条例(修订)》,5月31日决定予以批准,由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
5月28日上午,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甘南州人大常委会主任安锦龙就条例修订情况进行了说明。他指出,原条例实施以来,对于推动甘南州旅游业发展,优化旅游发展环境,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甘南州被国家确定为全域旅游示范区,旅游产业迅猛发展,旅游市场化程度不断加深,旅游新业态不断涌现,而且国家旅游法已于2013年颁布实施。为适应发展需要,急需对原条例进行修订。
安锦龙介绍,条例修订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旅行社条例》《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颁发的《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以及《甘肃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借鉴了福建省、浙江省、广东省、山西省、云南省等许多发达地区的旅游立法经验。既有上位法的依据,又有国务院文件的支撑,还有外省的立法经验,更有广泛的群众基础,较好地体现了开门立法、科学立法的要求。
修订后的条例共八章六十八条,包括总则、规划与促进、开发与保护、监管与服务、旅游者、经营与规范、法律责任和附则。此次修订,一是修改了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内容,二是将上位法中的重点内容具体化、可操作化,三是根据当前和甘南州实际,增加了促进旅游业包括旅游新业态发展等有关内容。
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完善旅游消费侵权先行赔付机制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应当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发展需求逐年增加。”这是修订后条例中的新增规定。条例明确,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旅游规划编制、景区(点)建设、旅游宣传促销、旅游商品研发、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乡村旅游建设、智慧旅游建设和旅游教育培训等。
条例还规定,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旅游消费侵权先行赔付机制,根据旅游业发展实际,加强对先行赔付基金的监管。
推动乡村旅游发展,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弥补了甘南州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的短板和缺项
目前,传统旅游业已发展为观光旅游、度假旅游和专项旅游多元化发展的新格局。红色旅游、乡村旅游、生态旅游、文化旅游等新型旅游方式蓬勃兴起,自驾游营地、旅游演艺、休闲旅游、养生旅游、智慧旅游等新兴业态层出不穷。修订后的条例对新业态的管理方式进行了改进创新,强调加强监管与引导
发展相结合、推动标准建设与完善制度相结合,注重加强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推动乡村旅游发展,鼓励社会资本投入,鼓励城乡居民和农牧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用入股、租赁、合作等方式参与开发和经营,引导支持乡村和城镇居民利用自有房屋、院落从事民宿等旅游经营,并在信息咨询服务和交通便捷服务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弥补了甘南州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的短板和缺项。
条例规定,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选择民族风情浓郁、保护价值较高和生态环境良好的民族聚居村寨、传统村落和旅游特色村,加大乡村生态环境和文化遗存保护力度,改善乡村停车场、厕所、垃圾污水处理等基础服务设施,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参与旅游专业村建设,支持特色村镇开发与建设,推动乡村旅游发展。
强制、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消费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保障旅游者合法权利,新修订条例要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投诉举报制度,以电话、电子邮箱、微信公众号等方式接受旅游者的投诉举报。接到旅游者投诉后,属于本地区、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当场作出处理决定,不能当场处理的,应当在四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属于其他地区、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交有关地区、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条例规定,旅游经营者组织旅游活动应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网络经营旅游业务的应与旅游者订立电子旅游合同。旅游合同应明确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服务项目、费用标准、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自费项目应当在旅游合同中注明,供旅游者自愿选择。
条例规定,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六)项规定,强制、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细化了政府的职责,更加突出了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更加注重了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都比较强,符合甘南州旅游发展实际,对于推动甘南州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报讯(记者薛文阅)
5月28日上午,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甘南州人大常委会主任安锦龙就条例修订情况进行了说明。他指出,原条例实施以来,对于推动甘南州旅游业发展,优化旅游发展环境,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甘南州被国家确定为全域旅游示范区,旅游产业迅猛发展,旅游市场化程度不断加深,旅游新业态不断涌现,而且国家旅游法已于2013年颁布实施。为适应发展需要,急需对原条例进行修订。
安锦龙介绍,条例修订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旅行社条例》《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颁发的《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以及《甘肃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借鉴了福建省、浙江省、广东省、山西省、云南省等许多发达地区的旅游立法经验。既有上位法的依据,又有国务院文件的支撑,还有外省的立法经验,更有广泛的群众基础,较好地体现了开门立法、科学立法的要求。
修订后的条例共八章六十八条,包括总则、规划与促进、开发与保护、监管与服务、旅游者、经营与规范、法律责任和附则。此次修订,一是修改了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内容,二是将上位法中的重点内容具体化、可操作化,三是根据当前和甘南州实际,增加了促进旅游业包括旅游新业态发展等有关内容。
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完善旅游消费侵权先行赔付机制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应当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发展需求逐年增加。”这是修订后条例中的新增规定。条例明确,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旅游规划编制、景区(点)建设、旅游宣传促销、旅游商品研发、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乡村旅游建设、智慧旅游建设和旅游教育培训等。
条例还规定,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旅游消费侵权先行赔付机制,根据旅游业发展实际,加强对先行赔付基金的监管。
推动乡村旅游发展,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弥补了甘南州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的短板和缺项
目前,传统旅游业已发展为观光旅游、度假旅游和专项旅游多元化发展的新格局。红色旅游、乡村旅游、生态旅游、文化旅游等新型旅游方式蓬勃兴起,自驾游营地、旅游演艺、休闲旅游、养生旅游、智慧旅游等新兴业态层出不穷。修订后的条例对新业态的管理方式进行了改进创新,强调加强监管与引导
发展相结合、推动标准建设与完善制度相结合,注重加强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推动乡村旅游发展,鼓励社会资本投入,鼓励城乡居民和农牧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用入股、租赁、合作等方式参与开发和经营,引导支持乡村和城镇居民利用自有房屋、院落从事民宿等旅游经营,并在信息咨询服务和交通便捷服务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弥补了甘南州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的短板和缺项。
条例规定,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选择民族风情浓郁、保护价值较高和生态环境良好的民族聚居村寨、传统村落和旅游特色村,加大乡村生态环境和文化遗存保护力度,改善乡村停车场、厕所、垃圾污水处理等基础服务设施,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参与旅游专业村建设,支持特色村镇开发与建设,推动乡村旅游发展。
强制、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消费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保障旅游者合法权利,新修订条例要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投诉举报制度,以电话、电子邮箱、微信公众号等方式接受旅游者的投诉举报。接到旅游者投诉后,属于本地区、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当场作出处理决定,不能当场处理的,应当在四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属于其他地区、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交有关地区、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条例规定,旅游经营者组织旅游活动应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网络经营旅游业务的应与旅游者订立电子旅游合同。旅游合同应明确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服务项目、费用标准、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自费项目应当在旅游合同中注明,供旅游者自愿选择。
条例规定,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六)项规定,强制、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细化了政府的职责,更加突出了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更加注重了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都比较强,符合甘南州旅游发展实际,对于推动甘南州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报讯(记者薛文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