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获批准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8-06-05 09:07:00
系白银市第一部地方性实体法规
甘肃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查了《白银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5月31日决定予以批准,由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这是白银市第一部地方性实体法规。
5月28日上午,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白银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宋奋吉作关于《白银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的说明。他介绍,白银市地处黄河上游,属黄土高原和腾格里沙漠过渡地带,境内植被稀少,生态环境脆弱。为减少水土流失,近年来,白银市采取了一系列综合治理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随着畜牧业的快速发展,人为乱垦滥伐和无序放牧,导致林地、原生植被、草场及沙化禁封区局部生态环境破坏严重。为进一步规范封山禁牧行为,建立封山禁牧工作长效机制,有效管护森林、草原资源,巩固绿化成果,改善生态环境,减少水土流失,有针对性地解决当前封山禁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制定符合白银市实际的地方性法规十分迫切和必要。
该办法共二十七条,对散见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关于封山禁牧范围的禁止性规定进行了梳理、归类和整合,以解决上位法对封山禁牧范围规定不够集中、不够具体、不便操作执行等问题。
办法明确了行政主管部门在封山禁牧工作中的权责分工,进一步强化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农牧、水务等主管部门和村组、企事业单位的责任,特别是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区域内封山禁牧的日常管理权,依法规范了行政管理行为,有利于调动各方面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实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行政管理目的,解决行政主管部门执法力量不足、相互推诿、各自为政、执法成本过高和难度过大等问题。
为了调动、保护群众的参与意识和积极性,解决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因职能交叉或职责不清导致的懒政、怠政等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问题,办法确立了举报奖励和考核问责制度,规定公民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林业、农牧、水务等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办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规定,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反复考察论证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被处罚对象的承受能力,规定按每只羊三十元,每头(匹)牛、骡、马、驴等牲畜一百元处罚,体现了处罚人是手段、教育人是目的的立法精神,弥补了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在林区、水源涵养区和湿地公园等禁牧区违反规定放牧的法律责任缺失问题。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作为生态脆弱地区,白银市制定封山禁牧办法,对于有效管护现有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针对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乡镇政府在调查过程中对发生的可能涉及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做好调查取证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青林认为,调查取证属于行政执法范畴,相关上位法均未赋予乡镇政府此类行政违法的调查取证权,建议删除。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车克钧建议,封山禁牧的范围和界限要进一步明确;封山育林的措施要明确,设施也要跟上;同时,还要加强人工管理,加强人工促进天然植被恢复。本报讯(记者齐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