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条例获批准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8-06-05 09:03:53
甘肃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查了《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5月31日决定予以批准,由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
条例共七章四十四条。条例主要明确了制定立法条例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遵循原则、立法权限、经费保障等,规定了提出立法项目建议的主体、范围、要求,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主体、程序要求,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起草的责任主体、领导机构,州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法规案的提出、审议、表决及报批程序,州人大常委会法规案的提出、审议、表决及报批等程序。
条例规定,自治州内各级国家机关、政党、团体、组织以及公民均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项目。
条例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相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为确保法规质量,保障有充分的时间对法规案审议时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修改完善,条例规定,法规案经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交付下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为了便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州人大代表审议法规草案时有充裕的时间进行调查研究,充分发表意见建议,条例还对法规草案的分送时间作了明确规定。
为充分发挥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条例从立法规划与计划提出、草案起草、征求意见、协调、论证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
根据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在制定和修订法规案、编制五年规划时,要充分反映各方面意见。为此,条例规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的法规案,由提案人负责向会议提交法规案文本及书面说明等相关材料。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要征求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部门的意见。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该条例在规范临夏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立法行为的同时,进一步规范了临夏州人大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立法行为,在适用范围、立法权限、立法程序、经费保障等方面予以明确,符合临夏州实际,体现了地域特色、民族特色和时代特色,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本报讯(记者薛文阅)
条例共七章四十四条。条例主要明确了制定立法条例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遵循原则、立法权限、经费保障等,规定了提出立法项目建议的主体、范围、要求,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主体、程序要求,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起草的责任主体、领导机构,州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法规案的提出、审议、表决及报批程序,州人大常委会法规案的提出、审议、表决及报批等程序。
条例规定,自治州内各级国家机关、政党、团体、组织以及公民均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项目。
条例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相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为确保法规质量,保障有充分的时间对法规案审议时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修改完善,条例规定,法规案经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交付下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为了便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州人大代表审议法规草案时有充裕的时间进行调查研究,充分发表意见建议,条例还对法规草案的分送时间作了明确规定。
为充分发挥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条例从立法规划与计划提出、草案起草、征求意见、协调、论证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
根据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在制定和修订法规案、编制五年规划时,要充分反映各方面意见。为此,条例规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的法规案,由提案人负责向会议提交法规案文本及书面说明等相关材料。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要征求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部门的意见。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该条例在规范临夏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立法行为的同时,进一步规范了临夏州人大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立法行为,在适用范围、立法权限、立法程序、经费保障等方面予以明确,符合临夏州实际,体现了地域特色、民族特色和时代特色,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本报讯(记者薛文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