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程序规则获批准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8-06-05 09:00:53
甘肃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查了《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5月31日决定予以批准,由金昌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
5月28日,金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军禄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作关于《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的说明时指出,制定《规则》,是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客观需要,是贯彻依法立法理念的必然要求,是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主导作用的有效途径,对于规范立法活动、保障立法质量、全面推进法治金昌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规则》的制定,为及时有效开展地方立法工作、规范金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提供了制度保障,也为今后制定《金昌市地方立法条例》、健全地方立法制度奠定了基础。
《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由总则、地方性法规的立项、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地方性法规案的表决、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地方性法规的解释和施行、附则构成,共九章四十五条。
《规则》根据立法法有关规定,确定了金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规定了立法项目的征集以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任期立法规划的编制和年度立法计划的拟定,明确了起草责任单位、起草过程中,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提前介入制度等。
《规则》明确了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一般实行“二审三通过制”。同时,规定“调整事项较为单一、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或者社会广泛关注、意见分歧较大的地方性法规,经法制委员会建议、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相应减少或者增加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次数”。此外,《规则》还规定了搁置审议制度和终止审议制度。
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规则》是根据上位法并结合金昌市的实际情况制定的,从《规则》的体例到各条文的内容,都体现了较为清晰的逻辑,在立法程序上符合上位法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本报讯(记者薛文阅)
5月28日,金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军禄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作关于《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的说明时指出,制定《规则》,是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客观需要,是贯彻依法立法理念的必然要求,是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主导作用的有效途径,对于规范立法活动、保障立法质量、全面推进法治金昌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规则》的制定,为及时有效开展地方立法工作、规范金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提供了制度保障,也为今后制定《金昌市地方立法条例》、健全地方立法制度奠定了基础。
《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由总则、地方性法规的立项、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地方性法规案的表决、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地方性法规的解释和施行、附则构成,共九章四十五条。
《规则》根据立法法有关规定,确定了金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规定了立法项目的征集以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任期立法规划的编制和年度立法计划的拟定,明确了起草责任单位、起草过程中,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提前介入制度等。
《规则》明确了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一般实行“二审三通过制”。同时,规定“调整事项较为单一、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或者社会广泛关注、意见分歧较大的地方性法规,经法制委员会建议、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相应减少或者增加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次数”。此外,《规则》还规定了搁置审议制度和终止审议制度。
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规则》是根据上位法并结合金昌市的实际情况制定的,从《规则》的体例到各条文的内容,都体现了较为清晰的逻辑,在立法程序上符合上位法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本报讯(记者薛文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