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首创立法恢复流域生态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7-06-07 09:26:14
近年来,由于过度开发及保护不到位,作为山西母亲河的汾河流域生态环境遭到了严重破坏。为恢复汾河流域生态,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悉,为一个完整流域的生态进行修复保护立法,这在全国尚属首创。
《条例》对汾河源头、主要支流源头、岩溶泉域重点保护区的保护措施进行了专门规定。《条例》明确:一是实施科学造林、种草,实行封山育林,提高植被覆盖率。二是有计划地实施移民搬迁,依法关停破坏水资源、污染水环境的企业等措施,促进生态自然修复。三是加大资金投入,确保汾河源头、主要支流源头、岩溶泉域重点保护区人民群众的利益。四是建立汾河源头、主要支流源头、岩溶泉域重点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补偿资金专项用于当地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事业发展。
坚持自然修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自然修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统筹规划,实行山、水、林、田、湖综合治理。
针对流域地下水超采问题,《条例》对保护恢复进行了专门规定,具体包括:与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充分对接,严格总量控制、效率控制、纳污控制“三条红线”;优化地表、地下水资源配置,推进河湖连通,实现多源互补,恢复流域生态功能;严格限制地下水开采;在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不得开凿新井,已建成的水井依法限期封闭;制订汾河流域关井压采总体方案和市县区域关井压采分阶段实施方案,在地表水工程供水覆盖范围,逐步用地表水置换地下水。
针对个别地方存在侵占河道、非法采砂等严重影响河湖水域岸线管理和保护的行为,山西将结合《条例》的贯彻实施,全面实行河长制,依法划定河湖管理保护范围,强化分区管理和用途管制,确保岸线开发利用科学有序、高效生态。同时,严格涉河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和活动监管,对在河流湖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建设拦河、跨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法审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事中事后活动的监管,确保建设和运行安全。另外,还将建立联合执法检查工作机制,对执法中发现的侵占河道、围垦河湖、私挖滥采、污染水体等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整治,用执法高压态势维护河湖岸线管理保护和涉河社会活动管理的正常秩序,确保河湖功能持续发挥,资源永续利用。
《条例》对汾河源头、主要支流源头、岩溶泉域重点保护区的保护措施进行了专门规定。《条例》明确:一是实施科学造林、种草,实行封山育林,提高植被覆盖率。二是有计划地实施移民搬迁,依法关停破坏水资源、污染水环境的企业等措施,促进生态自然修复。三是加大资金投入,确保汾河源头、主要支流源头、岩溶泉域重点保护区人民群众的利益。四是建立汾河源头、主要支流源头、岩溶泉域重点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补偿资金专项用于当地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事业发展。
坚持自然修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自然修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统筹规划,实行山、水、林、田、湖综合治理。
针对流域地下水超采问题,《条例》对保护恢复进行了专门规定,具体包括:与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充分对接,严格总量控制、效率控制、纳污控制“三条红线”;优化地表、地下水资源配置,推进河湖连通,实现多源互补,恢复流域生态功能;严格限制地下水开采;在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不得开凿新井,已建成的水井依法限期封闭;制订汾河流域关井压采总体方案和市县区域关井压采分阶段实施方案,在地表水工程供水覆盖范围,逐步用地表水置换地下水。
针对个别地方存在侵占河道、非法采砂等严重影响河湖水域岸线管理和保护的行为,山西将结合《条例》的贯彻实施,全面实行河长制,依法划定河湖管理保护范围,强化分区管理和用途管制,确保岸线开发利用科学有序、高效生态。同时,严格涉河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和活动监管,对在河流湖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建设拦河、跨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法审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事中事后活动的监管,确保建设和运行安全。另外,还将建立联合执法检查工作机制,对执法中发现的侵占河道、围垦河湖、私挖滥采、污染水体等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整治,用执法高压态势维护河湖岸线管理保护和涉河社会活动管理的正常秩序,确保河湖功能持续发挥,资源永续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