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质量的思考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7-06-23 10:14:33

  执法检查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一种重要形式,是人大加强法律监督、推进宪法和法律在本地区正确贯彻实施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法治建设不断发展,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水平有了显著提高,行政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在我国现有330余部法律,700余部行政法规以及数以千计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中,80%是由政府及各级政府机关组织实施的。大量的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和社会事务管理要通过行政执法行为来完成。可见,依法行政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法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强化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尤为重要。
 
  影响执法检查实效的主要问题
 
  1.概念有所混淆。要明确执法检查是检查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重点应该是法律条文的执行情况,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以及如何完善执法程序和效果等。而在实践中,由于执法检查主体对开展执法检查的目的理解上有偏差,从执法检查方案的制订到具体实施,往往偏重于工作成效,使执法检查类同于专项工作视察或调研,这样,既发挥不了执法检查应有的监督作用,也有损人大监督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2.重点不够突出。一部法律、法规涉及内容很多,一次检查不可能涵盖全部内容,只有集中力量,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才能够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但在实践中,由于执法检查的内容过于笼统,范围过于宽泛,未能紧密联系实际,对一些关键性的法律法规条款的实施情况未进行重点监督,导致执法检查缺乏针对性,难以取得预期效果。
 
  3.履职能力薄弱。执法检查是一种法律监督,要求执法检查主体必须具备较高的法律专业素质,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懂法律、精专业的人才相对缺乏,且法律学习不够深入、全面,对法律的理解和把握不够准确、到位,执法检查过程中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出现外行检查内行的情况,更谈不上发现深层次问题和提出针对性建议了,这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执法检查的深度和力度。
 
  4.督查整改不力。抓好整改建议的落实是保证执法检查实效的关键。但在实践中,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多是将执法检查审议意见转交“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处理,对整改落实情况缺乏行之有效的跟踪监督和问责机制,导致被检查部门不重视,敷衍应付,不认真整改,检查之后一切如初,影响了执法检查的效果。
 
  提高执法检查实效的对策建议
 
  1.把握检查重点。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应该侧重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即按照法律设定的规范,有关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是不是履行了职责,承担了义务,做了应该做的工作。只有这样,才符合人大监督的性质和目的。
 
  2.切实解决问题。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不能局限于纠正某些具体或个别问题,而应该从这些问题中分析查找普遍原因,从整体上、根本上找出解决的办法,并分析有关执法部门应该承担的责任,施行应有的监督手段。
 
  3.改进检查方式。一方面要加大学研力度,由外行变内行。在执法检查前,人大常委会应针对性加强法律法规知识的专题学习,广泛开展调查研究,掌握执法检查的程序,以便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提出有较强针对性的建议和意见。另一方面要增强务实责任。俗话说“兼听则明,偏听则暗”。为此,执法检查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综合运用听取汇报、座谈、个别走访、临时抽查等方式,特别要注意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听取汇报与实地察看相结合,尽可能多角度、多方面、多层次、多渠道地掌握法律法规实施的真实情况。
 
  4.提高执法检查实效。提高执法检查实效,关键要不断总结经验,实现执法功能的最大化。要明确目的、找准定位,全面理解执法检查的三种功能,一是监督保障功能,即通过执法检查活动,加强法律监督,推进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二是宣传教育功能,即通过执法检查活动,推动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开展,促进全社会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的提高。三是健全法制功能,即通过执法检查活动,发现现行法律不完善的地方,作为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现实依据,有利于法律的修改完善和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备。(作者  温聚奎  系崇信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