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编制甘肃省人大常委会2018年度立法计划及未来五年立法规划的公告
稿件来源:38-365365.com 发布时间:2017-06-02 11:22:16
为了编制好甘肃省人大常委会2018年度立法计划及未来五年立法规划,经研究,从2017年5月起,启动立法项目的征集和筛选、论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扣省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全省改革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围绕增强国家和社会治理能力、增强人民群众守法用法能力、增强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动工作能力遴选立法项目、制定立法计划,立经济社会发展真正管用的法规,立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真正用得上的法规,立人民群众真正需要的法规。
二、编制原则
2018年立法计划和未来五年立法规划的编制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坚持问题导向。要针对问题立法,凡列入立法计划的法规项目,应该是依靠上位法尚无法完全解决问题的事项,法规文本所规范的内容,也不得照抄、重复上位法的规定。同时,应区分拟解决存在问题的性质,是法律缺位的原因造成的、还是执法不严不到位的原因造成的,凡通过严格执法可以解决问题的,一般不列入立法计划。
(2)坚持精立多修。正确处理立法数量与质量的关系,新制定的法规控制数量,提出的建议项目,应有较强地方性、针对性;对过去制定的法规,各有关部门,应借此机会,对本系统的法规进行清理,将需要修改、废止的法规列入立法计划,做到精立多修。
(3)加大创制性立法。以属于地方性事务的自主性法规项目和不属于国家专属立法权可以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先行性法规项目为编制立法计划的重点。
(4)加大专项立法。正确处理综合立法与专项立法的关系,把立法的重点从大而全的综合性法规转移到各个领域的重点问题上,针对特定事项进行专项立法,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尽量做到切入口要小,一事一法、一问题一法。
(5)细化补充上位法。制定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性法规项目,以细化补充为主,以法律授权必须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为主,法律规定比较详细具体而地方没有多少立法空间或者已经有实施性行政法规的,一般不列入立法计划。
(6)做好计划衔接。《甘肃省人大常委会2017年立法计划》中已列入起草和调研两类项目的,可优先列入2018年度立法计划,但应重新进行调研论证。同时,应注意与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专项清理工作相衔接,将需要修改、废止的与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项目纳入立法计划。
三、项目分类
根据《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关于实行立法项目滚动推进的规定,按照“一年计划、两年滚动、两年储备”的原则,2018年度立法计划和未来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分为审议、起草、调研和储备四类,逐年依次递补。
(一)A类:审议项目,拟列入2018年度当年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立法项目(包括新制定和修改)。本类项目原则上应在2017年立法计划列为起草类项目中挑选确定,同时应在2017年10月底前,能够完成法规草案文本起草初稿。在此之前,按照《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和省委《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能够完成法规起草开题会和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工作委员会前置初审评估两道程序的项目,可优先列入。
(二)B类:起草项目,拟列入2018年度起草类的立法项目。本类项目应在2017年10月底前,能够完成立法必要性、可行性调研论证和立法参考资料搜集,并在2018年10月底前能够完成法规文本起草任务。本类立法项目,原则上应当从2017年立法计划中列入调研类项目中挑选确定,并将根据其进展情况,在制定下一年度立法计划时列入审议项目。
(三)C类:调研项目,拟列入2018年进行立法调研的项目。本类项目将根据其进展情况,在制定下一年度立法计划时列入起草项目或审议项目。
(四)D类:储备项目。拟在未来五年的后两年进入法规起草类或者调研类的储备项目,根据其进展情况,在制定今后立法计划时优先考虑。
请各法规项目建议单位和有法规提案权的机关,在重视“A类”和“B类”立法项目工作的同时,加强“C类”和“D类”项目的调研准备和统筹规划工作。按照《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规定,没有被列为“C类”和“D类”的立法项目,下一年度一般不得列入“A类”和“B类”立法项目。
四、立项报告书
凡提出列入立法计划及立法规划的法规项目,应当按照《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的规定,提交立项报告书。
(一)“A类”和“B类”立项报告书
凡报送拟列入“A类”和“B类”的立法项目,应有立项报告书,报告书的内容包括:
1.立法依据情况
(1)本法规项目是创制性立法、实施性立法还是上位法授权性立法,是新制定还是修改项目(修订还是修正)。
(2)与本法规项目直接相关的上位法(包括行政法规)有哪些?制定时间和条数是多少?与上位法对比,哪些方面需要通过地方立法来解决实际问题(应具体表述);在不重复上位法内容的情况下,有无实际规范内容和成熟措施等可以通过地方立法进行确立。
(3)与本法规项目直接相关的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情况,本次立法拟吸收这些部委规章和政策的大致情况。
(4)有无与本法规项目直接相关的本级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时间及条数,大致内容以及本次立法对地方政府规章内容拟吸收采纳情况。
(5)与本法规项目直接相关的省外地方立法情况,主要有哪些法律制度、法律措施需要我省学习借鉴。
(6)近期国家有无与本法规项目相关的立法活动或者立法计划(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国家相关领域政策是否有调整?直接参照的部委规章是否有修改意向?
2.法规拟规范的主要内容
(1)拟通过立法解决哪些主要问题(应尽量具体,不宜笼统)。
(2)拟通过地方立法创立哪些主要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措施。
(3)拟设定的管理制度、执法制度、监督制度及相关措施,有哪些创新,对规范、推动工作有哪些预测效果。
(4)拟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处罚等重要制度有哪些,其合法性和可行性情况。
3.法规项目的调研、起草进展情况
(1)法规项目取得了哪些调研成果、文本起草情况和进展安排。
(2)本法规项目涉及的管理体制、职权,执法体制、职权有哪些交叉情况及涉及哪些部门、单位或区域?有无分歧以及协调处理情况。
(3)其他难点、焦点问题的协调处理情况。
(4)立法参考资料的准备情况。
(5)说明本项目是否被列入2017年立法计划及其类别情况,以及是否完成“法规起草开题会”和“前置初审评估”程序情况。
(二)“C类”和“D类”立项报告书
拟列入“C类”和“D类”的立法项目,也应附有立项报告书,报告书的内容参照“A类”和“B类”的报告书执行,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
(三)立项报告书的形式
立项报告书实行一事一报,每一件法规项目单独一份立项报告书。报告书的标题后用方头括号标明申报立法计划的分类:A类:审议项目,B类:起草项目,C类:调研项目,D类:储备项目。
五、时间安排
(一)提出建议的单位调研论证时间:请各项目建议单位自2017年6月起至6月30日以前,组织专门力量,采取各种办法和措施,搜集、征集立法意愿,对立法建议项目进行调研论证。
(二)建议项目集中报送时间:7月1日—7月15日为集中报送立法建议项目时间。过期报送的建议项目将不纳入2018年度立法计划,可视情况纳入立法项目库储备。
政府各部门的立法建议应当在征求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意见基础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初审后,再正式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一式30份)、省人大常委会对口联系的工作委员会(一式15份)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一式15份)。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立法建议项目,直接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一式30份)。在报送纸质文本时,请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三)筛选汇总时间:8月1日至8月15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经过深入论证后筛选15件以内政府系统的建议项目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同时另外筛选若干件建议项目由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纳入立法项目库储备;省人大各专委会、常委会各工作部门经过深入论证后筛选2至3件建议项目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同时另外筛选若干件建议项目由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纳入立法项目库储备。8月15日以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筛选汇总,并进一步组织专家论证、立法协商等工作。法规立项论证会议后,由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法规立项说明报告和论证会情况,与省政府法制办和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协商立法计划的建议项目,经法工委综合研究后,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交立法计划建议和论证报告。
欢迎公民个人、民主党派、企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直接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项目。
联 系 人:苏 敏
电话(传真):0931—8771043 13893181560
收件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人民路9号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请在信封上注明“立法计划”)
邮政编码:730046
电子邮箱:29312275@qq.com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扣省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全省改革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围绕增强国家和社会治理能力、增强人民群众守法用法能力、增强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动工作能力遴选立法项目、制定立法计划,立经济社会发展真正管用的法规,立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真正用得上的法规,立人民群众真正需要的法规。
二、编制原则
2018年立法计划和未来五年立法规划的编制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坚持问题导向。要针对问题立法,凡列入立法计划的法规项目,应该是依靠上位法尚无法完全解决问题的事项,法规文本所规范的内容,也不得照抄、重复上位法的规定。同时,应区分拟解决存在问题的性质,是法律缺位的原因造成的、还是执法不严不到位的原因造成的,凡通过严格执法可以解决问题的,一般不列入立法计划。
(2)坚持精立多修。正确处理立法数量与质量的关系,新制定的法规控制数量,提出的建议项目,应有较强地方性、针对性;对过去制定的法规,各有关部门,应借此机会,对本系统的法规进行清理,将需要修改、废止的法规列入立法计划,做到精立多修。
(3)加大创制性立法。以属于地方性事务的自主性法规项目和不属于国家专属立法权可以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先行性法规项目为编制立法计划的重点。
(4)加大专项立法。正确处理综合立法与专项立法的关系,把立法的重点从大而全的综合性法规转移到各个领域的重点问题上,针对特定事项进行专项立法,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尽量做到切入口要小,一事一法、一问题一法。
(5)细化补充上位法。制定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性法规项目,以细化补充为主,以法律授权必须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为主,法律规定比较详细具体而地方没有多少立法空间或者已经有实施性行政法规的,一般不列入立法计划。
(6)做好计划衔接。《甘肃省人大常委会2017年立法计划》中已列入起草和调研两类项目的,可优先列入2018年度立法计划,但应重新进行调研论证。同时,应注意与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专项清理工作相衔接,将需要修改、废止的与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项目纳入立法计划。
三、项目分类
根据《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关于实行立法项目滚动推进的规定,按照“一年计划、两年滚动、两年储备”的原则,2018年度立法计划和未来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分为审议、起草、调研和储备四类,逐年依次递补。
(一)A类:审议项目,拟列入2018年度当年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立法项目(包括新制定和修改)。本类项目原则上应在2017年立法计划列为起草类项目中挑选确定,同时应在2017年10月底前,能够完成法规草案文本起草初稿。在此之前,按照《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和省委《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能够完成法规起草开题会和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工作委员会前置初审评估两道程序的项目,可优先列入。
(二)B类:起草项目,拟列入2018年度起草类的立法项目。本类项目应在2017年10月底前,能够完成立法必要性、可行性调研论证和立法参考资料搜集,并在2018年10月底前能够完成法规文本起草任务。本类立法项目,原则上应当从2017年立法计划中列入调研类项目中挑选确定,并将根据其进展情况,在制定下一年度立法计划时列入审议项目。
(三)C类:调研项目,拟列入2018年进行立法调研的项目。本类项目将根据其进展情况,在制定下一年度立法计划时列入起草项目或审议项目。
(四)D类:储备项目。拟在未来五年的后两年进入法规起草类或者调研类的储备项目,根据其进展情况,在制定今后立法计划时优先考虑。
请各法规项目建议单位和有法规提案权的机关,在重视“A类”和“B类”立法项目工作的同时,加强“C类”和“D类”项目的调研准备和统筹规划工作。按照《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规定,没有被列为“C类”和“D类”的立法项目,下一年度一般不得列入“A类”和“B类”立法项目。
四、立项报告书
凡提出列入立法计划及立法规划的法规项目,应当按照《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的规定,提交立项报告书。
(一)“A类”和“B类”立项报告书
凡报送拟列入“A类”和“B类”的立法项目,应有立项报告书,报告书的内容包括:
1.立法依据情况
(1)本法规项目是创制性立法、实施性立法还是上位法授权性立法,是新制定还是修改项目(修订还是修正)。
(2)与本法规项目直接相关的上位法(包括行政法规)有哪些?制定时间和条数是多少?与上位法对比,哪些方面需要通过地方立法来解决实际问题(应具体表述);在不重复上位法内容的情况下,有无实际规范内容和成熟措施等可以通过地方立法进行确立。
(3)与本法规项目直接相关的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情况,本次立法拟吸收这些部委规章和政策的大致情况。
(4)有无与本法规项目直接相关的本级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时间及条数,大致内容以及本次立法对地方政府规章内容拟吸收采纳情况。
(5)与本法规项目直接相关的省外地方立法情况,主要有哪些法律制度、法律措施需要我省学习借鉴。
(6)近期国家有无与本法规项目相关的立法活动或者立法计划(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国家相关领域政策是否有调整?直接参照的部委规章是否有修改意向?
2.法规拟规范的主要内容
(1)拟通过立法解决哪些主要问题(应尽量具体,不宜笼统)。
(2)拟通过地方立法创立哪些主要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措施。
(3)拟设定的管理制度、执法制度、监督制度及相关措施,有哪些创新,对规范、推动工作有哪些预测效果。
(4)拟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处罚等重要制度有哪些,其合法性和可行性情况。
3.法规项目的调研、起草进展情况
(1)法规项目取得了哪些调研成果、文本起草情况和进展安排。
(2)本法规项目涉及的管理体制、职权,执法体制、职权有哪些交叉情况及涉及哪些部门、单位或区域?有无分歧以及协调处理情况。
(3)其他难点、焦点问题的协调处理情况。
(4)立法参考资料的准备情况。
(5)说明本项目是否被列入2017年立法计划及其类别情况,以及是否完成“法规起草开题会”和“前置初审评估”程序情况。
(二)“C类”和“D类”立项报告书
拟列入“C类”和“D类”的立法项目,也应附有立项报告书,报告书的内容参照“A类”和“B类”的报告书执行,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
(三)立项报告书的形式
立项报告书实行一事一报,每一件法规项目单独一份立项报告书。报告书的标题后用方头括号标明申报立法计划的分类:A类:审议项目,B类:起草项目,C类:调研项目,D类:储备项目。
五、时间安排
(一)提出建议的单位调研论证时间:请各项目建议单位自2017年6月起至6月30日以前,组织专门力量,采取各种办法和措施,搜集、征集立法意愿,对立法建议项目进行调研论证。
(二)建议项目集中报送时间:7月1日—7月15日为集中报送立法建议项目时间。过期报送的建议项目将不纳入2018年度立法计划,可视情况纳入立法项目库储备。
政府各部门的立法建议应当在征求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意见基础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初审后,再正式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一式30份)、省人大常委会对口联系的工作委员会(一式15份)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一式15份)。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立法建议项目,直接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一式30份)。在报送纸质文本时,请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三)筛选汇总时间:8月1日至8月15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经过深入论证后筛选15件以内政府系统的建议项目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同时另外筛选若干件建议项目由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纳入立法项目库储备;省人大各专委会、常委会各工作部门经过深入论证后筛选2至3件建议项目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同时另外筛选若干件建议项目由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纳入立法项目库储备。8月15日以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筛选汇总,并进一步组织专家论证、立法协商等工作。法规立项论证会议后,由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法规立项说明报告和论证会情况,与省政府法制办和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协商立法计划的建议项目,经法工委综合研究后,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交立法计划建议和论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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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7年5月31日
2017年5月31日